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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分红”税负重?掌握这3种税筹方案,节税90%

发布日期:2021-03-16 浏览次数:0

说到纳税筹划,很多老板会觉得非常的难,实际上每一项纳税筹划,只要稍微思考一下,便可以找到一定的方法,当然也一定是合理合规的。

经营企业收益最大化也是股东的目标之一,到手的钱要是会多缴税,肯定是不乐意的。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企业利润太高,个人股东“如何分红”,税负最低?希望能让你有所启发。
 

业务案例

北京嘉兴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20万(企业所得税前利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税后利润全部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分配公司经营利润,才能实现税负最低呢?
 

财务部给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三种分配方案:

方案一:采用净利润分红的形式,120万元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后,90万元净利润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

方案二:每月发放工资10万元,12个月共计发放120万元,以达到实现“利润分配”的目的。

方案三: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核定征收。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工业园区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方案一(净利润分红):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20-30)*20%=18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30-18=72万元

方案二(分摊到每月工资):

全年共增加工资支出=10*12=120万元

发放工资后企业利润总额=120-120=0

股东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45%-1.3505]*12=35.904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35.094=84.096万元

方案三(通过区域性优惠政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与主体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增值税:120/1.03*0.03=3.49

附加税:3.49*12%=0.42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20/1.03*1.5%=1.75

合计为:5.66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5.66=114.34万元
 

方案分析

通过对以上三个方案纳税情况的分析,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收益12.096万元,由于方案二中每月给股东发放10万元工资,致使企业原本有120万元的利润,造成企业利润为“0”,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缴纳35万的个税。方案三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只需纳税5.66万元,最终收益114.34万元,无疑是最好的方法。节税高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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